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淫水是什么

  中新网昆明5月15日电 (记者 韩帅南)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多元智能研究所”)诉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象谷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多元智能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野象谷景区经批准获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其用于展演的亚洲象并非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此外,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该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故意虐待亚洲象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亚洲象展演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同时指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要求人们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保护优先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规范利用,合法适度的亚洲象展演或者科普活动,能够增进公众对亚洲象的了解,增强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知识。本案中,上诉人对规范野生动物展演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表达了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虽然本案以不存在虐待行为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通过此案也呼吁广大群众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反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更为安全、文明、科学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庭审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完)

  快速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类区域)、凤岭片区、柳沙片区。具体是:高坡岭路—林里桥路—凤岭南路—青山路—荔滨大道—柳和路—柳沙路—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佛子岭路—高坡岭路围合的区域(不含一类区域),包含围合道路(不含一类区域道路)。  被告人刘某向“慕名而来”的杨某介绍称自己与各个艺术体育类大学的书记、校长都很熟,可以托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如未被录取,7日内退还所有费用。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支付9.5万元的费用。后来杨某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于是询问刘某具体情况,刘某还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但还需要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的学费,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1万元。刘某后续还给杨某寄了一份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让其填写,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了,但还需要等。但直到杨某报案,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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